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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余万元,

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关某,大学毕业后即进入青岛市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主要工作是面向客户推荐公司旗下的邮票币收藏品,并允诺客户邮票会上市升值,客户可以选择将邮票拿回家中也可以放在公司保管,由公司进行操控上市交易。起初,关某的客户并不多,关某凭借良好的信誉吃苦耐劳的精神,获得了部分客户的信任,渐渐的有越来越多的客户找到关某,要购买他们公司的邮票币。直到2017年10月,部分客户反应公司不能像往常一样给客户兑付钱。关某以为公司资金出现了问题,效益不好,所以选择辞职。2018年,青岛市某区公安局两次传唤了关某,就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2019年11月份,关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

接受委托

关某的家人在收到拘留通知后第一时间找到了刘纯清律师,刘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成为本案嫌疑人关某的辩护律师,第二天就预约会见了关某,这是刘纯清律师的一直以来的严格要求,必须要在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

经会见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核查公司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供职情况、所做工作、主观方面及提审的情况等。整整一上午时间的会见,刘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详尽核查,做了尽十页的会见笔录。除此之外,刘律师还尽量安慰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看到问题的实质,避免盲目的紧张与焦虑。犯罪嫌疑人的心情能够平静下来,这样一来也有益于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交流案件详情,认识完全部的情况后,刘律师随后准备为其取保候审的相关工作。

撰写并提交律师意见书

从青岛回来之后,刘律师济开始编写《律师意见书》,从以下方面论证了检察院无需批准逮捕关某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罪行时,曾接到某区派出所电话传唤,关某在被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了询问,如实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并且供述与立案后的供述前后一致。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作为公司的业务员,不具有管理职能,仅是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履行工作职能,作用相对较小。犯罪嫌疑人并非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只是根据公司安排向客户进行邮票及钱币收藏品的销售,且犯罪嫌疑人任职期间没有接触过客户的任何资金,也不清楚客户资金的具体流向和运作,其作为公司的普通业务人员,仅是履行工作职能,在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犯罪嫌疑人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工作,公司通过工商部门的合法登记,在青岛市城区有正规高档的办公地点,作为一个刚毕业初入职场的求职者,是不可能了解到公司及老板的非法集资行为的。加上犯罪嫌疑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前没有意识到这种销售模式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小。

四、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安机关办理了认罪认罚相关手续,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退赔退赃。犯罪嫌疑人多次表示愿意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其家属也表示愿意倾其所有退赔退赃,目前家属已经协助公安机关办理完毕退赃事宜,犯罪嫌疑人退赃行为表明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六、犯罪嫌疑人本次犯罪系初犯,无前科。本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七、本案系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小,再犯可能性小。本案系经济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小。且犯罪嫌疑人刚步入社会工作不久,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经过此次事件,犯罪嫌疑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犯可能性小。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不至于危害社会。

 案件结果 

经刘律师与办案单位多次协调、沟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小关的家人对于结果非常满意,亲自到所来对刘律师表达了谢意。

案例延伸

1、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列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律师建议

一旦家人遇到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呢?

1、第一时间为嫌疑人聘请律师进行会见。一方面详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帮通过律师会见为其提供心里疏导。
   2、通过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案情并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避免或缩小因此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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